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的罚款。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