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托运一票货物,自北京运至长春,总运费为1260.00元。货运单的“航班/日期”栏内填写9月8日CZ6102.但到9月15日该货方被运抵目的地,货主提出索赔,承运人应赔偿不超过( )元。
0.00
126.00
441.00
630.00
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货物超过约定和规定期限运出,航空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为限。该货被延误7天,
赔偿额=1260.00×5%×7=4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