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户籍在福建的张某婚后和丈夫到天津某社区工作,张某二人未办理婚后的生育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普查发现后,要求他们办理有关手续。张某应当( )。
在其工作的社区办理
到工作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到原籍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既可以在工作的单位也可以到工作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第八条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