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原税务局以漏税为由处个体户孙某罚款二千元。孙某不服,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此时适逢税制改革,税务局被一分为二,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则孙某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县原税务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