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李某固县供电局架设的一万伏高压电线的断落而触电身亡,这一民事责任应由县供电局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县供电局没有过错,但因其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而李某本身在田问劳作,也没有过错,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县供电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