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 )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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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