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阳光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1月3日,从林场购入原木30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2)1月5日,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一批实木地板,不合税销售额300万元,合同约定1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垒周转不开,于1月25日实际支付该笔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地板厂违约金10万元。(3)1月18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自产实木地板一批,成本为18万元,不合税市场价为30万元。(4)1月20日,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作价200万元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舍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万元,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最高不舍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20万元。(5)1月28日,将新生产的一种镶金边实木地板赠送给重要客户,该批镶金边实木地板成本为80万元,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1)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的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2)赠送给重要客户的镶金边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3)该地板厂2014年1月应缴纳的消费税。(4)该地板厂2014年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解析

解:(1)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的实木地板应

缴纳的消费税=[300十10÷(1+17%)]×5%=15.43(万元)。

(2)赠退给重要客户的镶金边实木地板应缴

纳的消费税=80×(1+5%)÷(1—5%)×5%=4.42(万元)。

(3)该地板厂2014年1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300+10÷(1+17%)]×5%+30×5%+220×5%+80×(1+5%)÷(1—5%)×

5%=32.35(万元)。

(4)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0÷(1+17%)]×17%+30×17%+200×17%+80

×(1+5%)÷(1—5%)×17%=106.5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13%=7.8(万元)。

该地板厂2014年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106.58—7.8=98.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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