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正确,当选。《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第一部分第1条第5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第二部分第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第二部分第2条第2款。丙交接时,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完成,不再对后续的行为和数量负责。丙运输500克,曾某运输1000克。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第1条第6款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