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 )规定。(2014年新增)
行业工会
地方政府
全国总工会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