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于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发现有( )的情形,应撤销其注册。
受到刑事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d.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e.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A,属于不予注册的情形,选项C和D,属于注册证书失效的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