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8年9月,周某收入状况如下:(1)周某在两公司任职,在A公司取得工资2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l500元;(2)两次外出参加不同演出,一次收入1000元,另一次收入5000元;(3)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越狱罪犯获奖金3000元;(4)购买福彩一次中奖5000元;(5)发票一次中奖6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原理计算周某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两处工资应合并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2000-2000)×10%-25=125(元)

  (2)两处劳务报酬分项计税:

  (1000-800)×20%=40(元)

  5000X(1-20%)×20%=800(元)

  (3)(4)(5)免税。

  综上所述:

  应纳税额=125+40+800=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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