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国居民纳税人周某,某纳税年度在甲国取得工薪收入696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甲国和乙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要求: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并分析周某本年度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解析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分国、分项原则,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在境内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颠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用以后纳税年度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境外纳税额低于限额的,则应向我国补交差额。

  (2)甲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69600÷12-2000)×l0%-25]×12=90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7000×(1-20%)×20%=1120(元)

  ③甲国所得抵扣限额:900+1120=2020(元)

  ④周某在甲国的所得缴纳1150元个人所得税,低于我固的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免,并需向我国补缴870元税款(2020-1150)

  (3)己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在乙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为:1000×20%=200(元)。

  周某在乙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扫200元,在我国不缴税。其来抵扣的50元税款,可用乙国以后5年内抵扣限额的余额补扣。

  (4)用某本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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