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劳动法》,优先留用相关规定的有()。(2015)
甲职工:“我快50岁了,不好找工作,应当优先留用”
乙职工:“我是企业骨干,应当优先留用”
丙职工:“我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应当优先留用”
丁职工:“我家三口人,妻子无工作,孩子上小学,应当优先留用”
戊职工:“我是多年的先进工作者,应当优先留用”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