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以下哪几个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关于劳动者不胜任现实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以及单位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等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赵某计划外怀孕第二胎。
职工钱某患心脏病,医疗期满
疑似职业病患者孙某在医学观察期
已经在该单位工作17年,还有8年到退休年龄的李某
在该单位因公负伤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周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