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尚未签订风险说明书并不是表示合同无效。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