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4.长城市教育局为改善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决定使用部分预算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以投资收益补贴支出。2009年6月,该教育局与某期货公司长城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从事了数笔期货交易。10月,该营业部与教育局签订补充协议,借人教育局的300万元进行期货自营。11月,该营业部亏损200万元,无力偿还借款。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以下问题(1)下列关于教育局与营业部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因教育局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合同无效B因营业部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合同可撤销,经期货公司确认,合同有效C因教育局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合同可撤销,经市政府确认,合同有效D.因营业部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无效(2)下列关于营业部所欠教育局款项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A.营业部因违规借款行为,应予撤销,欠款不足部分在该营业部被撤销后,免予清偿B补充协议由营业部与教育局签订,双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欠款不足部分由双方工作人员偿还C.营业部属非法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欠款不足部分由期货公司偿还D.营业部在经营资金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教育局存在过错,欠款不足部分免予清偿

答案解析

[答案]A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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