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李某发现近段时间期货交易行情很好,于是找到其在期货公司(非国有)工作的朋友王某,给其5万元钱的“劳务费”,让他帮忙寻找点“有用信息”。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向李某提供内幕信息,李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另外,据调查,王某还曾于2012年5月份帮助某走私集团顺利通过期货交易将走私所得转移出去,并从中获得20万元好处费。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以下问题。(1)李某向王某提供劳务费的行为构成(  )。A.行贿罪    B.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C.侵犯商业秘密罪    D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王某帮助某走私集团通过期货交易转移走私款的行为属于(    )。A.洗钱罪    B.走私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是非国有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李某不会构成行贿罪,而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李某获得的“有用信息”属于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A

[解析]由于王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罪;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王某并没有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已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王某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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